《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条规定背后的法理非常简单:学区房的核心价值就是教育资源,绝大多数购房人购买学区房的核心目的就是获得对应学区的入学资格,开发商关于学区的宣传直接决定了购房人的购房决策,也直接推高了房屋的售价。如果开发商的宣传是具体、明确、可验证的,那么这种宣传就不再是普通的广告要约邀请,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要约。哪怕开发商没有把这句话写进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没有兑现就构成违约。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