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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有优先受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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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9 13:43:28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需区分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挂靠关系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发包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发包人和被挂靠企业,实际施工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向对方主张合同权利,因此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建工司法解释一》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法律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仅限于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情形,并不包括挂靠关系。

  如果仅因名义合同主体不是实际施工人就否定其优先受偿权,显然违背了优先受偿权制度保护实际投入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立法目的。当前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或应当知道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那么双方实际上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同时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引用法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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