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绝对不成立,但抵押合同本身依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明确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里的第一项财产就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房产。从法理层面来看,这一规则是物权公示原则的必然要求:房产作为价值最高、影响最大的不动产,其权利变动必须通过官方登记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示,让所有潜在的交易对象都能查到房屋的权利负担,从而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允许仅凭私人之间的一纸协议就设立抵押权,那么任何人买房子的时候都不知道房子背后有没有隐藏的抵押,整个不动产交易市场的秩序将会崩溃。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