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网红零食加盟水深!名为特许经营实为普通供货的招商项目烂大街,小经营者警惕踩坑
不少创业者被网红零食、进口食品招商项目吸引,看着样板店生意火爆,听信保本盈利、独家区域经营的口头承诺,签下经销合作合同、支付大额合作款,开店后却遭遇高价配货、临期货品、返利无法兑现、持续亏损,想要退款却屡屡碰壁。这类披着经销外衣的隐形加盟纠纷,是近年高频商业陷阱。该类案件模式高度雷同、陷阱固定、裁判口径统一,是个体创业者高频踩坑的商业骗局,下文结合武汉多份零食、进口食品、文创文具类经销合作纠纷判决,总结案件共性、创业风险与商家套路。
一、典型案例汇总(含案号、案情、裁判结果)
1.案号:(2024)鄂01民终12582号
案情:陈某梅加盟“好零友”零食项目,听信商家独家区域经营、低价供货、高额返利、全程扶持等口头承诺,签订《经销合同书》,支付39800元合作权益金,开店后实际货品价高、返利无法兑现、经营严重亏损,以重大误解、商业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全额退款。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创业者对商业盈利、经营风险的预期偏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商家口头宣传瑕疵不构成合同欺诈,驳回原告全部退款诉求。
2.案号:(2026)鄂01民终2296号
案情:高某签约“俄满多”进口食品项目,签订《产品供货合同》,支付近十万物料、货柜、货款。履约中商家供应无生产日期、临期违规货品,调换货推诿拖延,原告主张案涉合同实为特许加盟合同、商家根本违约,索赔30余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为普通供货经销合同,不构成特许经营;商家存在供货瑕疵、调换货违约,但原告自身亦有经营过错,酌定商家赔偿5万元,驳回全额索赔诉求,独资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号:(2025)鄂01民终9570号
案情:齐某霞与商贸公司签订零食《合作协议》,支付74400元合作及货架费用,因商家货架配送不符、货品适配性差、售后拖沓产生纠纷,恰逢商家尝试简易注销逃债,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款并追责股东。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商家已履行基础供货、指导服务,原告未配合完成换货流程、单方停业解约构成违约,驳回原告全部退款、赔偿诉求。
4.案号:(2024)鄂01民终11310号
案情:周某斌签约文创文具经销项目,支付定金、合作款、货柜款,商家供应大批无标识、无质检、无3C认证的三无产品,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下架整改,店铺无法经营,原告起诉解约退款。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商家供货违规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合规定金、退还部分合作款项,支持创业者部分维权诉求。
二、四类案件核心共同点
(一)合同模式共性
1.刻意规避特许经营监管:商家统一使用《经销合同》《供货合同》《合作协议》,合同内容未涉及将其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许可创业者使用,也未约定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支付费用性质为设备物料服务费、进货款,而非特许经营费用。商家拒绝签订正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以货物供应为核心,辅以必要的商业服务,缺乏特许经营合同所要求的经营资源许可和统一模式管理特征,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定构成要件,规避《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的备案、信息披露、冷静期、退费规则等法定强制义务。
2.招商模式高度同质化:主打网红零食、进口食品、文创文具轻创业项目,商家对外宣传品牌加盟模式,提供了店铺咨询、选址、装修指导、开业服务等辅助性支持,收取权益金、设备物料费、货柜费、合作款等类加盟费用,创业者自主进货经营,承担经营盈亏
3.阴阳履约模式:招商阶段口头承诺独家区域经营权、保本盈利、高额进货返利、全程选址运营扶持;书面合同通过格式条款,明确广告宣传不作为合同承诺、经营自负盈亏、无保本义务、合作款原则不退。
4.样板店引流+高门槛返利套路:以展厅优质样板店、超低供货价营造盈利假象,设置高额累计进货返利规则,通过强制配货、虚高进货价锁定创业者长期进货,返利条件几乎无法达成。
(二)原告(创业者)背景共性
全部为无行业经验的普通个体创业者,多为异地考察、实地参观样板展厅后签约,完全基于商家口头盈利承诺投资,签约前未审核品牌资质、合同条款、货品合规性,投入资金后开店即亏损、维权无门。
(三)法院裁判口径共性
1.严格区分商业经营风险与合同违约、欺诈、重大误解,单纯生意亏损、盈利承诺落空,不支持撤销合同、全额退款;
2.优先采信书面格式合同效力,无书面证据的口头宣传、承诺,法院基本不予认可;
3.仅在商家存在三无货品、违规供货、根本不履约等明确合规瑕疵时,才酌情判决部分退款、赔偿;
4.独资经营的涉案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创业者签约、维权核心风险
1.法律定性风险: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普通经销/供货合同,丧失特许经营冷静期、信息披露违法的法定退款维权路径;个人对盈利的期待偏差,不构成重大误解、欺诈,无法据此解约退款。
2.款项亏损风险:合作款、权益金、货柜费多约定“不予退还”,返利需高额进货门槛,基本无法回本;样板店报价与实际供货价价差大,房租、装修、人工等开店成本,一律被认定为个人经营成本,法院不予赔付。
3.履约合规风险:商家常供应临期、无中文标签、无质检报告、无3C认证的三无货品,导致门店被市场监管处罚、无法正常营业;商家选址、运营、售后扶持流于形式,后续断供、弃售后,创业者被动承担全部损失。
4.举证维权风险:所有盈利、扶持、独家经营的承诺均为口头约定,无书面留存,创业者举证责任难。
四、商家专门为创业者设置的法律陷阱
1.阴阳宣传陷阱:招商口头承诺保本稳赚、独家经营、全程兜底,书面合同直接否定所有宣传效力,将“加盟”包装为普通买卖关系,规避行政监管和法律责任。
2.前置收费+返利陷阱:一次性收取数万固定费用,设置普通人无法达成的高额进货返利门槛,变相锁定创业者本金,长期赚取供货差价。
3.样板店骗局陷阱:展厅展示优质低价货品,实际发货为高价、滞销、临期杂牌货品,强制统一配货,创业者无自主选货权。
4.格式条款免责陷阱:合同提前预设“自负盈亏、宣传无效、费用不退、换货严苛”等免责条款,利用创业者不看合同、不懂法律的短板,转嫁全部经营风险。
5.主体逃债陷阱:多为自然人独资小公司,履约过程中尝试注销公司、转移资产、换壳经营,增加创业者胜诉后执行回款难度。
6.合规隐患陷阱:刻意供应不合规进口食品、三无文创产品,将市场监管处罚、货品滞销、经营亏损的全部风险,转嫁给创业者承担。
关联法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