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商场购物时受伤(未住院)的赔偿,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的合法性取决于商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顾客自身的过错程度。
一、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商场(经营者/管理者)的赔偿责任(核心依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适用情形:商场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若商场因地面湿滑、设施老化、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受伤,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举证责任:顾客需证明商场存在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及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顾客自身的责任(过失相抵)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适用情形:顾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若顾客因自身原因(如低头看手机、无视警示标志、未注意脚下路况)导致受伤,可认定顾客存在过错,依法可减轻商场的赔偿责任,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第三人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适用情形:若顾客受伤系因第三人(如其他顾客推搡)侵权导致,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商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