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典》中贯穿始终,体现在多个方面,以下是主要体现:总则编第七条:明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统领全局。民事法律行为编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需结合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目的、习惯及诚信原则确定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也不能拘泥于词句,需结合诚信原则确定真实意思。合同编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后合同义务。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文本采用多种文字订立时,若词句不一致,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性质、目的及诚信原则进行解释。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有权查询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可提出异议并请求更正,信用评价人应核查并采取措施,体现对信用信息的诚信管理。第一千零三十条: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要求诚信处理信用信息。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体现婚姻中的诚信义务。侵权责任编在处理损害赔偿时,需考虑过错程度,诚信原则作为判断过错和确定责任的重要依据,确保责任认定公平合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