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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混同用工以用工管理行为作为确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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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2 18:23:05

高赟

高赟 律师

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

  无书面劳动合同时,混同用工以“用工管理行为”为核心(实质优于形式),综合多因素定劳动关系并可追责连带。

  一、法律依据(2025年9月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二、核心要义:用工管理行为=支配性从属关系

  •人格从属(最核心):谁直接安排/指挥/监督工作、考勤、奖惩、指派任务。

  •组织从属:工作是该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纳入其组织体系

  •经济从属:谁固定发薪、决定薪酬标准、承担用工成本。

  三、混同用工典型情形(“一套人马多块牌子”)

  •关联公司交叉管理、共用场地/制度/人员。

  •工资、社保由不同关联单位交替支付/缴纳。

  •无书面合同,主体边界模糊、权责不清。

  四、认定规则(两步走)

  1.有书面合同:优先按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意思自治)。

  2.无书面合同:

  ◦核心:实际用工管理主体(谁主导支配)。

  ◦综合:管理、工作内容、薪酬、社保、考勤等。

  ◦责任:关联单位共同连带承担工资、福利、工伤等责任(除非有约定且劳动者同意)。

  五、裁判逻辑:实质重于形式

  •书面合同只是形式证据;支配性用工管理才是劳动关系的实质内核。

  •防止通过“形式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无偿付能力的空壳公司,保护劳动者权益。

  六、实务指引(维权/用工合规)

  •劳动者:重点收集考勤记录、工作指令、工资流水、社保记录、聊天记录,锁定实际管理主体。

  •企业:关联用工务必书面明确主体、岗位职责、薪酬社保责任,避免混同致连带风险。

  一句话总结:无合同、混同用工,看谁管你、谁发钱、谁说了算——管理行为定劳动关系,关联公司可连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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