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劳动合同时,混同用工以“用工管理行为”为核心(实质优于形式),综合多因素定劳动关系并可追责连带。
一、法律依据(2025年9月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二、核心要义:用工管理行为=支配性从属关系
•人格从属(最核心):谁直接安排/指挥/监督工作、考勤、奖惩、指派任务。
•组织从属:工作是该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纳入其组织体系
•经济从属:谁固定发薪、决定薪酬标准、承担用工成本。
三、混同用工典型情形(“一套人马多块牌子”)
•关联公司交叉管理、共用场地/制度/人员。
•工资、社保由不同关联单位交替支付/缴纳。
•无书面合同,主体边界模糊、权责不清。
四、认定规则(两步走)
1.有书面合同:优先按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意思自治)。
2.无书面合同:
◦核心:实际用工管理主体(谁主导支配)。
◦综合:管理、工作内容、薪酬、社保、考勤等。
◦责任:关联单位共同连带承担工资、福利、工伤等责任(除非有约定且劳动者同意)。
五、裁判逻辑:实质重于形式
•书面合同只是形式证据;支配性用工管理才是劳动关系的实质内核。
•防止通过“形式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无偿付能力的空壳公司,保护劳动者权益。
六、实务指引(维权/用工合规)
•劳动者:重点收集考勤记录、工作指令、工资流水、社保记录、聊天记录,锁定实际管理主体。
•企业:关联用工务必书面明确主体、岗位职责、薪酬社保责任,避免混同致连带风险。
一句话总结:无合同、混同用工,看谁管你、谁发钱、谁说了算——管理行为定劳动关系,关联公司可连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