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二、核心规则(一句话总结)
•有关联+交替/同时用工+管理/薪酬/社保混同=共同(连带)责任。
•已签合同:一般按合同主体确认劳动关系,不当然连带;但其他关联公司实际参与管理/发薪的,仍可能被判令连带。
•未签合同:直接共同担责(工资、福利、补偿、赔偿、工伤待遇等)。
•唯一免责例外:关联单位间有书面责任划分协议+劳动者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免责。
三、“关联企业”与“混同用工”典型情形
•关联企业:母子公司、兄弟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权交叉、人员/财务/业务混同。
•交替/混同用工常见表现:
◦轮流安排在不同关联公司岗位工作;
◦工资由不同主体交替发放或交叉发放;
◦社保、公积金由不同主体交替缴纳;
◦共用考勤、管理制度、工作群、办公场所;
◦工作内容、业务范围高度重合,人员统一调配。
四、责任范围(共同/连带)
•拖欠工资、加班费、奖金、提成;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赔偿金;
•工伤待遇、未缴社保损失;
•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等福利。
五、维权要点(劳动者)
1.列全被告:把所有关联公司一并申请仲裁/起诉,主张共同连带责任。
2.固定证据:
◦工资流水(不同付款主体)、考勤记录、工牌/名片(多公司信息);
◦工作群聊天、邮件、派工单、会议纪要(跨公司安排);
◦社保/公积金缴费记录、办公地点照片、关联关系证据(股权/工商信息)。
3.合并工龄:交替用工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影响无固定期限合同、经济补偿基数等。
六、合规提示(企业)
•严禁一套人马多套牌子、无边界混同用工;
•明确唯一签约/用工主体,避免交叉发薪、交替参保;
•关联公司间用工安排需书面化+劳动者确认,留存证据;
•内部责任划分协议不能对抗劳动者,仅可内部追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