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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发放十余年的工亡抚恤金,遇上经营不善的用人单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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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2 18:27:31

张雅槟

张雅槟 律师

河南平胜律师事务所

  2019年9月,孙某丙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去世。直至2024年12月,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才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构成视同工伤。此时距其死亡已过去五年多,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基金已于2024年1月1日起实行省级统筹。孙某丙的女儿孙某甲(2014年出生)作为被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某甲公司及其总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就丧葬补助金计算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否一次性支付、抚恤金计算基数等问题产生争议,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某甲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裁判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关于丧葬补助金计算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孙某丙虽于2019年死亡,但工伤认定完成于2024年12月,此时黑龙江省已实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伤待遇的计发以完成工伤认定为前提,计发基数应适用现行统筹地区工资标准。故应以2018年度黑龙江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780元为标准,而非某甲公司主张的大兴安岭地区标准52,513元。关于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不得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但本案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给付责任,而非工伤保险基金。分期支付可能因用人单位经营风险而损害工亡家属权益,亦可能增加当事人诉累,故判决某乙公司一次性支付孙某甲供养亲属抚恤金259,063.64元并无不当。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标准,因孙某丙生前工作时间较短,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其工资数额,原审法院酌情参照大兴安岭地区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抚恤金数额。某甲公司主张应按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但未举示证据证明孙某丙实际工资低于该标准的60%,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裁定驳回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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