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于2009年入职某公司,从事细纱车间工作,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0月27日晚,周某步行前往上夜班途中,在公司门口过斑马线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周某无责任。事故造成其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发肋骨骨折、双膝半月板及韧带损伤等多处伤情,住院治疗57天。2025年4月,人社部门认定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4月3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12个月。周某就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其大部分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获准后,周某诉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周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51,449.20元。公司不服,上诉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两项提出异议——理由是这两项费用已由交通事故侵权方的保险公司赔偿,不应再由公司重复支付。
二、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以职工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亦有相同规定。《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0项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法院据此认定:除医疗费外,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是并行的。周某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中是否已获得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的赔偿,均不影响其在本案中向公司主张该两项工伤保险待遇。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