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工程款利息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部分也是工程款常见的争议之一。工程建设中,大部分的项目都要求承包人垫付工程款,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拖欠工程款,给承包人带来资金压力和利息损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对发包人拖欠的工程款,双方之间有利息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工程款利息作为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应当予以支持,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利息,明显高于国家法定标准的,应当对该约定标准进行调整,调整的标准应当在国家法定标准的上下线左右。调整因素应当以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利息和本金的比例以及发包人的违约事实等作为依据。
应付工程款的起算时间应当以下列时间为准:一是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工程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