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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设施脱落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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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 14:43:04

葛逸俊

葛逸俊 律师

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

    2021年6月30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陈某将其所有的东风日产轿车及红色三轮车放于某县某小区内,被坠落的太阳能砸坏,造成损失。损失发生后,原告陈某及时报警并联系小区物业公司,经查实坠落太阳能所有者为被告乔某,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故原告陈某诉至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高空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和主体。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因高空设施发生脱落、坠落所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对高空设施存在管理瑕疵责任。


    根据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到本案中,陈某的车辆受损是客观事实。经查,陈某车辆受损是由乔某的太阳能坠落砸中所致,即陈某受损与乔某太阳能坠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乔某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管理、维护、加固义务;且根据当时的天气情况,虽然当天风力较大,但不属于极端恶劣天气,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因其他邻居的太阳能均没有脱落,故应当推定乔某主观上存在过错,乔某应当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