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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支付农民工劳务费的责任。

#建筑工程

976浏览

2023-12-25 14:56:29

吕粲

吕粲 律师

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挂靠行为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故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给付劳务费的责任。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挂靠人有代理权且主观上善意无过失的,应当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被挂靠人应当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同时,由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挂靠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应承担连带给付劳务费责任;另,占用农民工劳务费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案例文号】:(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219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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