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盖章非备案章,但可构成表见代理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公章虽与石垭总公司公安备案不一致,但公章编号一致,肉眼难以区分,姚积瑞以石垭总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具备表见代理的权利外观,要求建元劳务公司审查合同签订的公章是否与公安备案公章一致对于交易相对方的义务要求过大,建元劳务公司已尽到了一般的审查义务,从合同的签订、履行、石垭总公司账户给付王洪勋工程款的事实来看,建元劳务公司有理由相信姚积瑞是代表石垭总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且建元劳务公司已实际履行完毕劳务分包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
Ⅱ、盖章非备案章,不排除存在多枚印章即便公章与其备案公章不一致,亦不能排除石垭总公司存在多枚印章的可能,结合该账户向王洪勋付款的事实,亦能证明建元劳务公司已与石垭总公司实际履行了劳务分包合同。
Ⅲ、私刻印章涉刑,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对于石垭总公司提出姚积瑞未得到石垭总公司授权并私刻公章的事实,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不影响建元劳务公司与石垭总公司实际履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认定,本院对于石垭总公司提出因私刻公章行为已由四川省岳池县公安局刑事立案,要求本案中止审理的申请亦不予准许。 【案例文号】:(2020)青26民终39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