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沿袭了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种效力的最典型表现,就是表见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施工企业一定要规范内部管理,做好严格管控,防止利益受损。首先,要杜绝非法经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等,这是规避风险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其次,要完善合同约定,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各自代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最后,要加强企业证照、各类印章和空白盖章文件的审核管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