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明确的解释规则,以平衡合同双方的权益,特别是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相对方。具体解释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格式条款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制定的,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不能按照提供方单方面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能按照相对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解释,而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即一般人的平均理解和合理预期)来进行客观、公正的解释。
2. 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如果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是因为格式条款通常由提供方(往往是优势方)单方拟定,如果表述存在歧义或多重含义,提供方理应承担表述不清的不利后果。这一规则旨在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对弱势方提供最低限度的法律保护。
3. 非格式条款优先适用
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经过充分协商后确定的,更能真实反映双方的共同意愿。因此,当同一份合同中既存在格式条款,又存在非格式条款,且两者对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
此外,在解释格式条款时,还需结合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综合考量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并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等因素,来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