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定流程定责定损,拒绝不合理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也就是说,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和金额是法定的,不是由受害方漫天要价决定的,只需要赔偿对方的实际合理损失,对于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合理要求,完全没有义务满足。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