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条梳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规定(五)

#综合咨询

828浏览

2026-07-11 16:41:16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七百三十一条在红树林湿地禁止挖塘,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的物种。因科研、医药或者红树林湿地保护等需要采伐、采挖、移植、采摘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

  第七百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第七百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普法】网红零食加盟水深!创业者投资需谨慎
|单位不帮你报工伤?个人申请要知道哪些?
受了工伤,和公司调解需要注意哪些?
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是什么?
如何举证劳动合同未给员工造成的损失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