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六种遗嘱
《民法典》第1134–1139条系统定了六种合法形式: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前五种按"是否需要见证人"可分两类,公证单独走机构程序。
1.自书遗嘱(1134条)
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全程自己来,不需要见证人——是门槛最低的一种。但要小心:字迹潦草、涂改、漏写"日"都可能被挑刺。
2.代书遗嘱(1135条)
遗嘱人自己写不了,找人代笔。要件: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三方都签名+注年月日。见证人必须全程在场,不能中途换人或补签。
3.打印遗嘱(1136条,民法典新增)
最容易踩坑的一种。要件: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都签名+注年月日——只签最后一页?无效。实务里大量打印遗嘱栽在这一条上。
4.录音录像遗嘱(1137条,民法典新增)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音视频里露脸/报名字+报年月日。载体要保存好,启封时最好见证人+继承人都在场。
5.口头遗嘱(1138条)
仅限"危急情况"(病危、意外、战场等)才能用,仍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消除后遗嘱人能以书面/录音录像重立的,口头遗嘱自动失效——定位就是紧急兜底,别当常规用。
6.公证遗嘱(1139条)
去公证机构办,形式最稳、纠纷最少,但费钱费时。民法典重要改动:删除了旧继承法"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则,现在多份遗嘱内容抵触的,以最后一份为准(1142条第3款)——公证不再"压一头"。
三个通用规则(不管哪种遗嘱都得守)
见证人排除范围(1140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三类不能当见证人,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都受影响。
实质要件(1143条):遗嘱人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是真实意思(欺诈胁迫无效);不能处分他人财产(比如把夫妻共同财产里配偶那半随便送人);伪造的整个无效,篡改的部分无效。
必留份(1141条):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哪怕遗嘱里一分不给,这部分的必留份也动不了。
法条速查
形式要件:1134(自书)、1135(代书)、1136(打印)、1137(录音录像)、1138(口头)、1139(公证)
通用规则:1140(见证人排除)、1141(必留份)、1142(撤回变更+后遗嘱优先)、1143(无效情形)
💡实务里遗嘱无效Top3原因:打印遗嘱漏页签名、漏写"日"、见证人用了继承人亲戚。立之前先把1134–1140过一遍,比事后打官司省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