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9月,赵某购买一辆摩托车,花费8500元。2022年10月,赵某将自己摩托车交于钱某,请其代为售卖,双方约定售价不低于8000元。车辆交付给钱某后,赵某多次询问钱某出售情况,钱某声称车辆一直没有售出。后赵某要求钱某将车辆退回,钱某声称车辆已交付他人,但买家一直未付款,车辆也无法退回。故赵某将钱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钱某赔偿车款8500元及利息。钱某辩称,自己只是中间介绍人的作用,中间介绍人的任务已经完成,车辆损失应当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委托合同关系已经达成合意,赵某已履行合同义务将案涉车辆交付给钱某,钱某应全面审慎的履行委托事项,现钱某在未经赵某同意且未交齐购车款的情况下将案涉车辆交付案外人,造成车辆无法追回,致使赵某承受损失,该损失应由受托方承担。根据双方的约定,赵某购买案涉车辆后即交付给钱某,故在双方未约定委托费用的情况下,赵某向钱某主张代售的全部车款及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金额应以双方协商一致的费用8000元为准。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钱某赔偿赵某8000元及利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