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害人李子翁受到犯罪侵害。
案例索引(2014)静刑初字第401号
基本案情
被害人李子翁系归国华侨,生于1921年4月8日,于2014年2月21日病故。被害人李子翁与其配偶李某1(已故)共生育子女一人,即自诉人李某某。被害人李子翁于2013年9月经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综合症,同年12月本院依法宣告李子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自诉人为监护人。
被害人李子翁自2011年因白内障双目逐渐失明后,就由老归侨、街道统战部门、居委会照顾。被告人聂某某系静安区政府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统战专职干部,因工作关系,平时与被害人李子翁接触较多,被害人李子翁平时退休工资亦由被告人代领。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聂某某受李子翁委托,持李子翁的身份证、银行存单及密码,从银行提现208,296.30元。
法院认为
自诉人李某某指控被告人聂某某侵占其父被害人李子翁银行存款20余万元,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害人李子翁受到犯罪侵害,即其生前表示财产被被告人聂某某侵占的证据不足。从庭审的证据表明,自诉人提供的被害人李子翁于2014年1月15日在市侨联向工作人员诉说要向聂某某催讨20万元钱款的视频资料,该视频资料中被害人李子翁意思表示不连贯、有的甚至系旁人提示后所答,不能清晰反映其财产被被告人聂某某侵占的过程;根据2013年9月上海市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病例记载的内容以及诊疗意见书证实,李子翁患有阿尔茨海默综合症,其意志要求缺乏、智能全面衰退、简单计算不能、个人生活不能自理、本能活动减退、自知力无,故该视频资料不足以证明被害人李子翁受到犯罪侵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聂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