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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实名认证微信账号,发生交易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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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17:18:58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原系情侣关系,本案借款发生时,双方已经分手。2024年5月21日,被告因开彩票店需要资金周转,打电话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的涉案微信转款2万元,向被告实名的支付宝转款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2万元的借条一份,承诺每日还100元直到还完为止,就支付宝出借的1万元被告未出具借条。后被告的涉案微信多次向原告借款,短短两个月,原告向被告的涉案微信支付借款12万余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庭审中被告只认可上述借款中出具借条的2万元及支付宝收款的1万元系其本人向原告所借,其余借款12万余元被告抗辩系案外人蔡某某使用其涉案的个人微信向原告所借,其对该借款并不知情,亦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同时,被告承认当时其与蔡某某系情侣关系,因蔡某某系失信被执行人,为方便经营彩票店收付款,被告将其涉案的个人微信授权蔡某某使用,被告庭审认可原告并不认识蔡某某。涉案借款出借后,被告共计偿还原告借款1.4万余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需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比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具体到本案中,被告认可最初的3万元系其本人所借,故对原告的该出借行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就该3万元应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后续出借款项12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及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本案借款发生之初,系被告主动找到原告,因经营彩票店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将出借款项3万元打到了被告涉案微信及支付宝上,被告也通过涉案微信向原告出具借条;此后,被告将该微信授权出借给案外人蔡某某使用,但并未将该情况告知原告,原告并不知晓被告出借其个人微信账户事宜,且被告认可原告并不认识蔡某某;被告与蔡某某共同经营彩票店,该涉案微信以同一理由继续向原告发出借款需求,虽被告抗辩未授权蔡某某用其个人微信账号对外借款,但原告有理由相信后续的借款行为仍系被告所为,原告对此亦无过失行为,被告在不尽谨慎注意义务前提下出借个人微信账号,不能将该注意义务强加或苛责于原告,故被告涉案微信的借款行为,存在代理权外观,构成表见代理,被告仍需对该部分款项承担还款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余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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