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的范围逐步缩小,国家订货合同在实践中也相对较少,但是,基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政府职能发挥和实践需求,国家订货制度依然有存在的必要。国家订货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以完全的契约自由为原则,国家意志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旨在通过对契约自由的适度限制,进而确保抢险救灾、疫情防控、国防军工、重点工程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等需要得到实现和满足,实现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故有关民事主体不能以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为由拒绝缔约,而是负有强制缔约义务。
所谓指令性任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为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或为了满足国家的某种特殊需要,强制要求企业或个人必须完成的生产或销售任务。
而国家订货任务,是指由国家委托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用户直接向生产企业进行采购取得重要物资的一种订货方式,主要用于满足国家储备、调控市场、国防军工、重点建设以及救灾等其他特殊需要。可见,无论是指令性任务还是国家订货任务,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和社会的某些特殊需要,背后体现的是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