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根据本条规定: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2)未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为结晶。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缔约达成合意,合同条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固定,即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标志着合同的产生和存在。依据《民法典》第136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及后续履行的前提,只有合同成立,才能启动后续的履行等过程。如果合同未成立,合同的后续过程无从谈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