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1条并没有具体列举什么条款是实质性条款,其注解认为“对此无法抽象确定,必须视每一交易的具体情况而确定”。当要约人将某种非必要条款作为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那么,该条款就成为要约的实质性条款,对该条款的变更也就构成了实质性变更。比如说,关于先合同义务规定的违反。合同是两个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因此,当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指出不得变更的条款,往往是考虑到自身和对方以及市场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承诺对要约中明确指出不得变更的条款进行的变更,就是实质性变更。如果要约明确指出其所有条款均不得变更,则承诺对要约的任何变更均构成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作出的不损害要约人利益的变更是非实质性变更,只要承诺人所作的承诺对要约人所希望实现的合同目的在客观上是有利的,那么,这种变更就应当视为非实质性变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