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国对实质性变更列举范围比较广泛,故非实质性变更情形比较少见。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增加了要约人本来就应遵守的法定义务;
(2)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增加了对要约的内容进一步说明但不超出要约原有内容的说明性条款;
(3)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增加了建议性、希望性条款,是否接受取决于要约人的意志,并且对原合同无关紧要;
(4)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在要约人授权范围内对要约作了修改;
(5)承诺与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一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为其他变更;
(6)承诺与要约实质内容一致,仅文字表述方面的变化。
承诺对要约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而合同成立的,因承诺与要约内容相比,虽然仅作出非实质性变更,但毕竟存在差异。因受要约人通过承诺的变更明确表示了自己的意思,如果要约人不同意的话,尽管只是非实质性变更,也可以通过及时反对来使承诺不生效,合同不成立。要约人不表示反对,则受要约人可以合理预期其承诺的变更被要约人所接受了,因此,此种情形下成立的合同,其内容应当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