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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最后用语规则”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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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1:16:16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在商事合同领域,“最后用语规则”特指“最后一枪规则”,是指当双方通过交换存在矛盾的标准条款进行磋商时,若一方在收到对方最后的反要约后,未再提出新异议而开始履行合同,则该履行行为被视为对最后反要约的承诺。合同内容将以最后发送方提出的条款为准订立。该项条款用于解决交易双方因交换含有冲突标准条款的文件(如订单与确认书)而产生的合同条款争议。

  该规则认为,履行行为打破了要约与反要约的循环僵局,默示接受了对方最后提出的交易条件。它主要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等商事领域,其法律渊源可见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美国《统一商法典》在修订前也曾广泛适用此规则。

  我国原《合同法》第30条在规范“更改的承诺”时,也采纳了传统的“最后一击”规则。《民法典》延续这一规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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