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A先生因自己婚内出轨与妻子B女士协议离婚,他们的儿子小C虽已成年,但体弱多病,需要母亲长期照料。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A先生自愿放弃属于自己的50%房产份额,房产归B女士和儿子小C所有。之后数年,各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小C因病去世,生前写下遗嘱,将前述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及其他财产全部留给母亲B女士。2022年,晚年生活并不幸福的A先生找到B女士,希望B女士将原属于他的房屋产权还给他,以便自己安度晚年。B女士愤而拒绝,将A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享有房屋全部产权,A先生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A先生认为,离婚协议系合同关系,且已过两年诉讼时效,儿子小C去世房产并未办理过户,因此赠与并未完成,自己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本案属于确认物权归属纠纷,协助办证请求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二,离婚协议书兼具身份、财产属性,以双方达成离婚为目的,具有整体性,并非单纯的单方赠与,不能任意撤销;
第三,小C所立遗嘱合法有效。考虑到遗嘱与房屋的关联性,法院将所有权确认与遗嘱继承一并处理,判决上述房产归B女士一人所有,A先生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