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房价上涨后卖家违约,买房人如何维权?

#建筑工程

930浏览

2023-11-14 11:56:20

陈华涛

陈华涛 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买房人与卖房人签下购房合同,按照约定付完房款,满心欢喜地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只待卖房人配合办理房产证,此时房价大涨,卖家不配合办理房产证,买房人该如何维权?近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小刘工作几年后,好不容易攒够了钱购置婚房,在中介的介绍下,购买了老王位于某小区的130多平方米的房屋,去掉公摊面积,房子虽然不太大,但小刘觉得足够夫妻婚后居住使用,已然开始了对婚后美好生活的向往。

 

    签订合同当天,小刘便向老王支付了购房款50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后,又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并与老王约定,下剩房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支付完毕。

 

    随后,老王将房屋的钥匙、猫眼、屋内对讲机、水电卡、小区及单元楼门禁卡等物料向小刘进行了移交。小刘收房后对交付的毛坯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并交纳该房屋2019年、2020年度电梯运行服务费、物业费及采暖费等。

 

    就在这期间,该小区所在地区的房价大幅上涨,小刘原本还庆幸自己没有遇上涨价,便联系中介公司尽快与卖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中介公司多次联系卖家老王后,老王均答复其在外地看病无法办理手续,后小刘、中介公司又多次催促老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被推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小刘无奈只能将老王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中,老王才吐露真言,原来因为房价快速上涨,他觉得自己亏了,便不想再继续履行合同。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老王经多次催告不愿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被告老王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小刘办理涉案房屋转籍过户手续。

 

    老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银川中院。

 

    银川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购买房屋是普通老百姓生活中的大事,交易双方均应谨慎对待。市场的波动难免会给交易带来许多变数,此时交易双方均应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因原告小刘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故法院判决老王协助小刘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如原告小刘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则老王除了应当向小刘返还所有已收购房款,还要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