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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

#企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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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1 12:12:03

王瑞

王瑞 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及董监高需高度重视并积极应对相关风险。以下是主要内容及风险应对提示:

  一、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

  禁止自我交易:除履行法定程序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交易。

  禁止利用商业机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竞业禁止: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责任豁免:相对禁止行为(如关联交易、竞业禁止等)在履行“提前报告+决议通过”程序后可免责。

  勤勉义务

  公司治理义务:董事需对董事会决议负责,确保决议合法合规;监事可列席董事会并质询。

  资本充实义务:董事会有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并催缴的义务,防止股东抽逃出资。

  清算义务: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职责需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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