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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开发商以小区架空层车库作抵债?法院:驳回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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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 11:36:00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阳光房产公司聘请小李为其工作,尚有11万元工资未结清,后又向小李借款,最后经结算确认,阳光房产公司共欠小李20万元,双方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阳光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阳光小区的3间车库按优惠价折扣销售给小李,以抵扣阳光房产公司欠小李的钱款。

    经查明,本案诉争车库均为地面架空层,未计入阳光小区容积率建筑面积,无产权登记信息,亦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信息。后小李以阳光房产公司未按约交付上述车库为由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架空层是否属于阳光房产公司所有,阳光房产公司能否处置涉案架空层。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架空层虽然封闭作为车库和杂物间使用,但从未单独进行过权利登记且亦无法进行产权登记,故其虽然进行了封闭,但仍无法改变其作为架空层的属性,其需依附于主体建筑而存在,并非独立的房屋主体,与小区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性质相同,应为全体业主所共有;因涉案架空层未计入建筑面积,作为开发商的阳光房产公司无需就架空层向主管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架空层的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建筑物之上、不具有独立的产权,当房产出售且分户登记完成后,不计算容积率的架空层的权利将转移并归属于全体业主;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架空层属于共用部分,应为全体业主所共有。另阳光房产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对架空层的权属没有明确告知予以保留或在销售合同中存有特别约定,现业主也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该权利,那么,架空层的权属应为全体业主共同享有。

   综上,阳光房产公司无权处置案涉架空层车库,依法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法院告知小李其可变更诉讼请求,即要求阳光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解除合同并进行损害赔偿,但小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且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