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的主要考量因素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的考量因素主要有四点:
第一,实际施工人特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和借用资质的承包人。
这是实际施工人概念应有之义,自不待言。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法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中的承包人不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第四,实际施工人为工程建设实际投入资金、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最终物化为建筑物,既可能是整个工程,也可能是部分工程。
故在工程层层转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最终投入资金、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实际进行施工的施工人,总承包人及中间环节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均不属于实际施工人。
在司法审判中,审查前述其他要素仍无法准确认定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则需要重点审查工程建设实际投入这一最关键和最核心要素。
第二,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或者名义上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须以“名义”施工人的存在为前提,如果直接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则属于承包人、施工人,无需强调“实际”二字。
第三,实际施工人与其签订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一般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劳务关系。
其核心要义是,在工程项目责权利上,实际施工人与前手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发承包或者借用资质关系,不是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第四,实际施工人为工程建设实际投入资金、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最终物化为建筑物,既可能是整个工程,也可能是部分工程。
故在工程层层转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最终投入资金、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实际进行施工的施工人,总承包人及中间环节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均不属于实际施工人。
在司法审判中,审查前述其他要素仍无法准确认定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则需要重点审查工程建设实际投入这一最关键和最核心要素。
引用法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界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