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因延误工程交付时间,导致开发商向购房者逾期交房的,开发商向购房者赔付的赔偿金额,有权向施工人进行索赔。施工人存在多个主体的,开发商有权主张多个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貌似在工程建设中,开发商处于主动地位,既掌握工期的主动权,也掌握工程款的主动权,但是开发商的工期索赔中始终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和处境。如本案所示,开发商让施工人出具工期承诺函、向施工人下发催工通知书以及其他催促工程的书面文件,都可以作为将来进行工期索赔的有力证据。
损失是延迟交房而向购房者的赔偿款。违约金条款并非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案涉合同因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则违约金条款亦应认定无效。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顺宝公司因迟延交房而向购房者承担了25534841.76元的赔偿责任,因此,顺宝公司因案涉工程逾期完工的损失金额确定为25534841.76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