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要约的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是否有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作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11条规定,对要约意在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果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要约的条件,则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拒绝这些不符,此答复仍构成承诺。如果要约人不作出拒绝,则合同的条款应以该要约的条款以及承诺所载有的变更为准。根据本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但是如果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则承诺对要约人不产生拘束力;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表示反对,要约也没有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则该承诺仍为有效承诺,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