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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招投标法》,合同一定无效吗?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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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1 11:17:42

陈华涛

陈华涛 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前言

    在各类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合同无效的情况可谓屡见不鲜,一般来说,合同无效最主要的原因是违法,比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窜标等。就拿招投标来说,招标人经常会事先与某一个投标人达成共识,在进行招投标程序之前结果就已经定好了,这种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就算是甲乙双方违法签订了合同,法院却依然认定合同有效。


    案例分享 


    2011年7月,华诚公司与铁建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作框架协议书》,对案涉工程项目的发承包进行了约定,但直到2012年5月,铁建公司才通过招投标程序取得案涉工程项目,随后双方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铁建公司将华诚公司诉至当地省高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华诚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其利息约1.2亿元、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其利息约400万元。


    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案涉工程招投标前所签订的协议书进行阐述,最终,一审法院基本认同了的铁建公司的主张,判令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华诚公司限期内向铁建公司支付工程款、退还履约保证金以及相关利息。


    华诚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申请二审,期间,华诚公司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双方在案涉工程项目启动招投标程序前就已经就施工内容、范围、概算、工期、承包方式、履约保证金及其退付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签订了协议书。


    华诚公司认为,双方的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因此后续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一审判决的处理结果存在错误。


      最高院观点 


    最高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而是华诚公司是否应支付履约保证金利息400万元。最高院对相关证据和案情进行系统梳理后,给出了这样的观点:


    华诚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本案一审中始终未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在二审中才重新提出合同无效的上诉主张,是因认为合同有效将为其带来不利,其目的是为了规避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免除或者减轻一审判决确定由其承担的民事责任。


    华诚公司作为甲方,主导签订了案涉合同,却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在一审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后,才以其自身的招标行为存在违法违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而且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属于不讲诚信、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顾的恶意抗辩行为。


    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重要目的在于防止因为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而本案中,华诚公司作为违法行为人恶意主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支持其诉求,意味着体现双方真实意愿的合同约定不仅对其没有约束力,甚至可能使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将违背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宗旨,也将纵容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使合同无效制度沦为违法行为人追求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


    综上,华诚公司在二审中主张案涉合同无效有违诚信原则,华诚公司关于其与铁建公司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判决其应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400万元利息并无不当。


    虽然对乙方来说,就算合同无效,也能拿到应得的工程款,但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益就未必能得到保障了。本案中,双方确实违反了《招投标法》,如若因此最终被认定合同无效的话,乙方将会蒙受很大的损失。最高院之所以会主张违法签订的合同依然有效,其最主要原因还是甲方存在恶意抗辩行为。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大多数违法签订的合同都会被认定为是无效合同。因此,为了保障自身的工程款权益,在签订施工合同协议时,双方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仅是为了行业健康发展,也能给自己更多的保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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