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双方未结算,但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给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结算所需材料有:
1.施工合同及其附件;
2.补充协议;
3.施工图以及竣工图;
4.施工企业的收费标准及能够安全施工的证明;
5.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涉及的数据文件;
6.隐蔽资料;
7.设计变更资料;
8.相关联系单;
9.现场材料签证单及材料审批单价;
10.其他会影响工程结算的文件;
11.结算资料及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