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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自营、真代理”模式与自营之间有本质区别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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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0 14:20:37

吕丽

吕丽 律师

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

  在出口退税领域,严禁以“假自营、真代理”业务模式办理出口退税,原因在于此种业务模式多与骗取出口退税违法及犯罪行为相关,扰乱了正常的出口退税秩序。但“假自营、真代理”与税收违法及骗税行为并不能划等号。“假自营、真代理”业务模式的本质是什么?

  “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本质上是出口企业未参与实质经营且逃避监管的代理行为,多见于虚假交易和出口

  所谓“假自营、真代理”,是以出口企业名义出口,但出口业务并非出口企业自营(自行购销、自行出口、自行担责),而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际完成。“四自三不见”,是指出口企业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从事出口业务。

  本质上,“假自营真代理”和“四自三不见”一样,是出口企业实施的一种没有参与实质经营,且逃避监管的代理行为。在现实中,这种出口交易模式往往没有真实货物,发票和报关单等凭证均是伪造的,行为人通过伪造或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出口退税凭证,虚报未税货物等手段,借助进出口申报办理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