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效力总结
《民法典》施行后,打印遗嘱正式成为法定遗嘱形式,满足法定要件即具备法律效力,并非打印形成的遗嘱一律无效。
生效需同时满足两类要件:一是形式要件,这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效力的核心标准: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打印与签署全过程;遗嘱人与所有见证人均需在遗嘱每一页亲笔签名,并完整注明年、月、日。逐页签字是法定强制要求,仅在落款页签字不符合法定形式,直接导致遗嘱无效。二是实质要件:遗嘱人订立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处分财产为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
此外,见证人有法定资格限制: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上述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担任见证人,否则见证行为无效,遗嘱也会因形式要件缺失不被认可。
司法实践中常见无效情形包括:无见证人或见证人数量不足、资格不符;未逐页签名;未标注完整年月日;打印签字过程见证人未全程在场;遗嘱人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处分他人财产或违背法律规定。
需特别注意:即便遗嘱人自行打印并亲笔签名,若未满足见证、逐页签字等法定要件,既不能认定为有效打印遗嘱,也不参照自书遗嘱认定效力。(全文约580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