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案例的不断出现,以及人们不断的关注和讨论,说明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在被慢慢的唤醒。
这既让人悲哀,又让人有些希冀!
悲哀的是,法律早有规定,却没能切实得到执行;
希冀的是,现实的改变,让人看到了一丝曙光。
妻子正在被强奸,丈夫不小心打死了强奸者,是否可以算正当防卫,当然算。
而且不用小心,丈夫将正在实施强奸妻子的犯罪分子直接打死,就是纯粹的正当防卫行为;
而且,丈夫(或其他人)将正在实施强奸其他女子的犯罪分子直接打死,同样也是正当防卫。
讨论正当防卫,不得不再叙述一遍正当防卫的法律含义。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个规定,基本可以看做是正当防卫的定义。
正当防卫的关键点在哪里?是违法犯罪行为正在实施当中,也就是合法权利正在遭到不法侵害,是对不法侵害时间点的把握。
另一个关键点是什么?就是防卫行为的限度问题。其实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不过,对于强奸犯罪分子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不应该存在第二个难点。
那些认为存在第二个难点的,是作茧自缚,是画蛇添足,是对法律的曲解。
这样的思维,没有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
为什么?
因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内容。
这条规定,又被叫做“无限防卫权”、“无过当之防卫权”。
简言之,就是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既然规定了对正在实施强奸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采取防卫行为,致使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你还要审查防卫行为的限度问题,这不就是逆法律而行了吗?
所以,对发现妻子正在被强奸,丈夫打死强奸者,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犯罪行为的正在进行时,既包括犯罪分子正在实施实质性的性侵行为,也包括犯罪分子为了实施强奸行为而正在实施的殴打被害人以迫使其放弃反抗进行中的行为,也包括被害人被药物迷倒犯罪分子正在实施性侵行为的准备行为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