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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拒绝开具发票,发包人付款后如何维权?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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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10:48:49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世纪星(岚山)律师事务所

      问题咨询:近日,某司咨询笔者有关工程价款发票开具事宜的纠纷。承包人通过法院诉讼主张工程价款,在法院裁判后,发包人依据判决支付工程价款,但承包人拒绝开具发票。同时施工合同未对开具发票进行约定,发包人怎么办?

  分析如下:

  一、发包人能否起诉承包人要求开具发票笔者通过检索案例,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亦有不同观点:

  1、开具发票属于税收管理部门行政管理范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因此发包人无权请求判令承包人开具发票。

  (2018)最高法民申1395号:“关于富隆公司应否为宏丰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的问题。开具工程款发票是富隆公司应承担的法定纳税义务,而非民事义务。二审法院认定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驳回宏丰公司该项诉讼请求,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开具发票系合同附随义务,发包人可以请求判令承包人开具发票。

  (2017)最高法民申116号:“经查,营丰公司在上诉理由中提出了要求改判鹏达公司开具发票的请求,二审法院对该项请求应当进行处理。鹏达公司收取了营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应履行为营丰公司开具相应发票的法定义务。”

  二、开具发票的相关分析1、开具发票的性质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系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八民会议纪要(民事部分)》第34条规定,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 60条、第 107 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依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属于民事活动中的附随义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通常会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承包人开具工程款发票的义务。即使合同中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开具发票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承包人仍然负有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2、违反开具发票义务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6条、第35条之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义务人,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由此可见,开具发票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项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应承担行政责任。另,根据《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开票义务人承担行政责任后,并不排除民事责任的承担。开具发票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负有开票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违反该约定,则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开具发票既是税法上的义务,也是民法上的义务,双方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拒开发票既违背了发票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税务行政机关有权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民法典》、《八民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开具发票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如果承包人违反该义务,发包人请求判令承包人开具发票时,法院应对该诉请作出裁判。

  实务建议:1、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发票的种类、税率及不开具发票的违约责任;

  2、若承包人收款后不开具发票,则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3、通过法院起诉,要求承包人开具发票或赔偿损失,但应对损失的实际发生承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