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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能不能引发不必要的官司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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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15:38:44

吕丽

吕丽 律师

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

  日常生活中,数字“8”常被视为吉利数字,因为8的发音与“发财”的发音相似,生意人在经商过程中认为数字“8”代表着财富和好运。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被告迷信数字“8”寓意“发”,不成想却成了他打输官司的引线。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曹某、李某二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曹某将其持有的某酒业公司100%股份以118万元转让给李某,李某于协议签订当日支付了58万元股权转让款,尾款60万元待该公司搬迁完成后三日内再支付,且曹某保证在交接前不拖欠职工工资及欠缴社保费用等。该协议后附一份转让清单,载明了转让对象同时包含高位罐、储酒罐等,价值合计111.84万元。因李某尚欠60万元转让款未付清,曹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给付欠付的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李某辩称,其已合计给付曹某134万余元,远超过118万元,认为其已付清案涉股权转让款。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关于清单记载的价值“111.84万元”与约定的总价“118万元”不一致,系因李某视数字“8”为吉利数字,故双方约定李某在酒业公司搬迁前租用该厂房欠付的租金与股权转让款合计以118万元了结。李某受让案涉公司股权后,购买了该酒业公司部分原酒及酒盒、酒袋等,并支付了部分货款,故李某已支付的134万余元中包含了该笔货款及前述租金。且,本案审理期间,曹某以李某为被告,同时向法院分别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之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诉,要求李某给付购买原酒等的价款及拖欠的相应租金。李某提交的付款凭证虽然反映其转给曹某的款项远高于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款,但因曹某主张李某迷信数字8代表“发”,李某转给其的多笔金额均系带有数字8的零散金额,该情况符合常理和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且李某未予否认,据此认为李某所提举的转账凭证所反映的单笔款项的发生时间、金额以及每笔交易之间的时间间隔,与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不符,亦与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通常的对价款的交易习惯不符,故认定,除已支付的58万元外,其余款项与案涉股权转让款无直接关联。曹某承诺过“交接前不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保费用”,但李某接手公司后补缴了职工养老保险10171.53元,该款项在尚欠的60万元款项中也应予以扣除。故判令李某给付曹某股权转让款589828.47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提醒】

  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若对相应款项未注明用途,且无其他直接证据佐证款项用途的情况下,对于相关款项到底用于清偿哪笔债务,双方极易产生争议。此时,原告作为主张积极事实存在的一方,若不能进一步举证,恐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若原告能够指出双方存在某种特殊的交易习惯,或许能为查清案件事实带来转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