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永久居住权怎么样才能有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

981浏览

2023-08-21 10:07:39

王诗元

王诗元 律师

辽宁卓政(大连)律师事务所

    永久居住权声明无效。


    一、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设立居住权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只有房屋永久居住权声明而没有居住权合同的,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永久居住权可以进行公证。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二、居住权法律特征是什么


    第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第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永久居住权可以进行公证。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按月发放十余年的工亡抚恤金,遇上经营不善的用人单位,怎么办?
上班途中车祸受伤,侵权方已赔,单位还要赔吗?
工作超8小时、事故非主责、回家路线也合理,是否工伤?
工伤事故理赔
岳父有案底女婿能当村干部吗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