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诉前单方选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注: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所以当事人在诉前选定了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鉴定。
而且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诉前单方选定的鉴定机构,法院是应当予以准许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