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如下班途中非主责车祸、因工外出遇车祸),我国采“有限双赔”:除医疗费外,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可分别主张,互不抵扣。
一、可双赔项目
停工留薪期工资(对应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应残疾赔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应死亡赔偿金)、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可同时拿。
二、不可双赔(填平原则)
实际支出型费用只赔一份:医疗费(含诊疗、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交通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交通事故已赔足的,工伤不再付;赔不足的,工伤补足差额。
三、前提与顺序
先认定工伤(上下班途中需非本人主要责任)+向肇事方/其保险公司主张侵权赔偿,两路并行无先后顺序;单位未缴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按工伤标准全额掏腰包。
四、核心法条
《社会保险法》第42条:第三人原因致工伤,医疗费第三人不付的由工伤基金先付再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上下班途中非主责交通事故、因工外出受伤害认工伤;第33、37条定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伤残补助。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社保机构不得以已获民事赔偿拒付工伤待遇,但第三人已付医疗费除外。
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可诉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
《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第9条:侵权人责任不因受害人获社保而减轻或免除。
简记:医票只报一次,工资伤残工亡金两边拿;拿事故认定书+工伤认定书+医疗票据分别走交警调解/法院和劳动仲裁。
引用法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