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申请复核的期限为收到认定书/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工作日,不含周末节假日)内,须书面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同一事故仅限复核一次。
一、期限与流程要点
起算点: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算,不是出证日。
时长: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过期不候,交管部门书面通知不予受理。
受理与审结:上级交管部门收到即受理(除逾期情形),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审查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及程序合法性。
次数:同一事故复核以一次为限;复核审查期间向法院起诉并被受理的,终止复核。
递交渠道:可经原认定交管部门转交(其2日内移送),也可直接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交。
二、申请书必备内容
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及主要证据(如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证人证言、新监控等),仅写“不服”会被打回。
三、核心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当事人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同一事故复核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2条:通过原机关提出的,原机关2日内移送;直接向上级提出的,上级通知原机关5日内交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3-74条:上级收到即受理(逾期除外),30日内审查并作复核结论,原则书面审查,必要时听各方意见。
附注:事故认定书属证据而非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唯一救济就是3日内复核。
引用法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统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证式样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