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交警认定“无责”≠完全不赔,交强险按法定无责限额兜底,自己损失则找全责方或其保险公司,车损还可走代位追偿。
一、无责方对对方(第三人)的赔付
只要无责车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其交强险公司在无责限额内赔对方(不计入有责出险、不影响次年保费):
死亡伤残:1.8万元
医疗费用:1800元
财产损失:100元
合计1.99万元,分项使用不混用;超出部分由全责方及商业险承担。
二、无责方自身损失的索赔
人身/车损:向全责方及其交强险(有责限额)、商业三者险索赔;
车损代位追偿:若全责方耍赖/无能力,无责方投保车损险的,可请自己保险公司先赔,再把追偿权让给保险公司(《保险法》第60条);
未投交强险的无责车:由车主本人在无责限额内先垫赔,再向全责方追偿。
三、核心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不足按过错分担。
《民法典》第1213条:赔偿顺序=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
《交强险条例》第23条及条款:无责限额死亡伤残1.8万、医疗1800、财产100。
《民法典》第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医疗、误工、伤残/死亡赔偿金等)。
《保险法》第60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