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进行界定。立案标准主要根据行为类型、涉案金额、参与人数及情节进行划分,达到相应标准即应予刑事立案追诉。
一、网络赌场立案标准行为入罪: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无数额门槛,行为即入罪。数额/情节入罪:抽头渔利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或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等,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亦予立案。二、线下赌场立案标准行为入罪:提供固定场所、赌具,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具有抽头渔利、赌资或参赌人数达到一定标准的,予以立案。数额/情节入罪:抽头渔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或组织中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达到立案标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