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仲裁文件应当以当事人约定的合理方式送达;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这意味着,在仲裁程序中,送达方式应首先遵循当事人的约定。
2.合法性分析:
-当事人约定优先:如果网络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并且这一规则得到了当事人的明确同意,那么该规则在仲裁程序中是具有合法性的。因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约定送达方式。
-送达信息的确认:即使当事人同意了某种电子送达方式,仲裁机构仍需确保送达信息确实到达了受送达人的特定系统。这要求仲裁机构在技术上采取必要措施,如发送确认通知、提供送达回证等,以证明送达的有效性。
-未明确同意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同意网络仲裁规则中的“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条款,那么该条款可能不具有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应按照《仲裁法》的规定,采用其他合理的送达方式。
引用法条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仲裁文件应当以当事人约定的合理方式送达;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这意味着,在仲裁程序中,送达方式应首先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