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耕地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常见情形:
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加的耕地。
6、黑土区耕地。
7、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本质上仍属于耕地,不可以用于林木、水果、养殖、草皮种植等,原则上只能用于粮、棉、油、糖、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种植,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在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的情况下,报国务院审批且补充至少同等规模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库的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权高度集中于国务院,其他层级政府均无权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无面积限制,一律由国务院批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