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后,常会碰到一类状况:此前态度强硬的企业,忽然主动联络,提议私下沟通化解争议。 这时候,该怎么选择呢?
一、企业是诚心和解,还是借沟通套取证据? 劳动仲裁过程中,企业主动沟通通常有两类目的。 一类是当事人确实存在和解意愿,他们不想走完整个完整仲裁程序,为减少时间和人力成本。 另一类更为常见,以协商的名义诱导劳动者表述,固定很多对劳动者不利的材料,为后续的答辩,减少补偿。 不少劳动者维权失利,问题常出在心态层面。接到企业协商邀请后,容易产生优势心理,发言不加斟酌,甚至主动说出自身诉求底线、证据不足的地方、维权的薄弱环节。 这些随口表达的内容,很可能被企业私下录音留存,最终成为仲裁庭审中反驳劳动者诉求的重要材料。 判断企业协商真实意图时,有一条普通劳动者容易掌握的判断标准,围绕补偿金额展开沟通协商。 企业沟通时如果全程围绕补偿数额、付款期限、到账方式展开,主动磋商具体赔付数字,通常具备和解诚意。 劳动者率先提出撤诉,仲裁产生的约束不存在,协商的主导权便完全倒向企业一方。 随后,企业极有可能转变态度。
二、由仲裁机构主持开展调解 明确企业的真实想法后,不少人会存在疑问,怎么和解才更稳当。 依靠仲裁机构来进行调解,不要轻易地进行私下和解,因为这种方式保障程度较高并且综合成本较低。 即便双方口头已经商定好,聊天记录完整,企业如果反悔不支付款项,劳动者得重新提交仲裁申请,如此会耗费更多时间、精力。 而仲裁裁决书和调解文书拥有同等强制效力,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特殊情形 要进行私下协商的话,应当坚守核心原则,不可轻易就做出让步。
第一,先签署书面协议 口头作出的承诺以及线上聊天时形成的口头约定,都不具备可靠效力。 不管企业表述得多么诚恳以及承诺得多么良好,很多未形成书面协议的事宜,不会产生效力约束。 协议应当将双方身份信息、企业完整名称、补偿总金额、具体付款日期、支付途径、违约追责条款等都清楚明确列于协议中。
第二,含模糊条款的协议不能签字 协议中存在比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一次性了结全部纠纷”这类较为笼统的表述,并且尚未明确具体补偿以及履约责任的情况,那么就不要签署该协议。
第三,企业未履行约定前不撤诉 需企业全额将补偿款支付到账后,才去办理撤诉手续。如果企业一定要先撤诉再付款,那么得在协议中,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追责途径写明。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